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厦门通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补充说明

(文号:厦建价协〔2023〕06号 发稿时间:2023-11-23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我会先后发布厦建价协〔2013〕07号、厦建价协〔2020〕05号、厦建价协〔2022〕12号等《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收费参考标准),在上述收费参考标准执行过程中,陆续收到部分单位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厦建价协〔2022〕12号文第4项已明确《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以附件二《收费参考标准》的使用说明为准。原厦建价协〔2020〕05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表下备注(造价咨询12条、招标代理4条)均取消。

二、厦建价协〔2022〕12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4修改为“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70%计算;单独编制或审核单价(造价)的,按表中‘预算价(或控制价或标底价)的编制或审核’项目收费标准的50%计算。

三、厦建价协〔2022〕12号文中《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使用说明5修改为“全过程造价咨询主要内容为: (1)从项目立项阶段起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等; (2) 从项目实施阶段起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核等。”

四、进一步明确在工程设备、材料、货物招标代理中存在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应按造价咨询另行收取费用,费用计算按《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3]6号《收费参考标准》补充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