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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住建建筑〔2024〕6号 发稿时间:2024-03-07 阅读次数:)

各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厦建筑〔2022〕41号),从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具体文件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账号注册

  (一)已通过厦门市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新增注册,登录账号为厦门市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默认为11111,进入系统后在界面右上方进行修改。

  (二)未注册过厦门市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账号的新企业,应通过添加技术支持,联系群管理员分配新账号。

  二、企业参评申报

  (一)参评企业登录

  http://120.41.36.48:8087/szjsframeqy/frame/pages/login/login,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2023年度发生的相关业绩及信用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信息准确。

  (二)参评企业须于2024年3月29日前完成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所有数据的填报和提交。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上报的业绩应为盖章落款时间在2023年度的造价咨询成果业绩(需上报《评价办法》第七条第(二)类业绩,第(一)类业绩由市造价站直接采集),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均为2023年度该企业发生的相关信息,未提交默认为实际未发生,不良行为信息不得漏报瞒报。

  (二)评价实施单位对造价咨询企业申报的业绩采用抽查方式核验其真实性,一旦发现数据作假,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B+级及以上等级,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各项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完成后,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2的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专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3.技术支持信息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共55分)、业绩(共30分)、良好行为信息(共15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由企业登录评价系统

  按要求真实、准确地完成信息登记。基本信息一旦发生变更则需在评价年度内及时更改。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信息登记。

  第七条 业绩分是指企业在评价年度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分值,共30分,具体分值如下:

  (一)依法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或审核(含最高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共20分)

  (二)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含估算、概算、非依法招标项目的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的编制或审核、造价鉴定、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共10分)

  其中第(一)类业绩由市造价站主动采集。第(二)类业绩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并进行公示。

  同一份造价业绩成果只允许计算分值一次。市造价站对企业申报的业绩可采用不定时抽查方式核验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企业在填报业绩时弄虚作假的,该评价年度业绩分直接按0分计取。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业绩第2.1条公式的60%与40%比例可在评价年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表扬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曝光等的信用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国家、本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判决书、认定书、裁决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在评价系统申报相关的信用信息。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评价年度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不良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第4.4条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均可直接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造价站举报,经核实后由市造价站采集记录。

  第三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 3 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 3 年。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工作内容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该项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市造价站负责处理,异议处理时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市造价站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五章  信用评价、公布及运用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计算周期为一年,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重新计取。

  市造价站每年第一季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B+、BB-、C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A级:80分≤评分≤100分,表示信用优秀;

  BB+级:65分≤评分<80分,表示信用较好;

  BB-级:50分≤评分<65分,表示信用一般但低于平均水平;

  C级:评分<50分,表示信用较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对外公布。评价结果将被上传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B+级及以上等级,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企业受到附件1中不良行为信息4.1条行政处罚或曝光的;

  (二)恶意隐瞒有关信息或弄虚作假影响信用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含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招标人可根据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结果考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内容,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健全防范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

  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实施

  主体

  判定依据

  1

  企业基本

  信息和人员配备

  (共55分)

  1.1企业基本信息起评分50分;

  1.2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次扣2分。

  市造价站


  1.3在厦门本地该公司于评价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以上(退休人员除外)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在评价年度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绩(成果文件需盖章上传),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加分(本项最多加5分):

  (1)土建专业有1人加1分,最多加3分;

  (2)除土建专业外,其他专业有1人加1分,最多加2分。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企业员工社保缴交证明、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

  业绩

  (上限30分)

  2.1评价年度内的造价业绩分为两类:⑴依法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或审核(含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共20分);⑵其他造价咨询业务(含估算、概算、非依法招标项目的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的编制或审核、造价鉴定、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共10分)。

  以上两种业绩均分别按下列对应的公式计算业绩得分,之后再汇总得出该企业的业绩分总分。具体如下: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的该类造价编制的个数和金额,分别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该类造价业绩分:

  第(1)类造价业绩计算公式为:Zi=A/B*10*60%+C/D*10*40%

  第(2)类造价业绩计算公式为:Zi=A/B*10*60%+C/D*10*40%

  其中: Zi: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该类造价业绩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A: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值。

  B:指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值的平均值(即所有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金额累计之和除以有该类造价业绩的企业数量)。

  C:指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

  D:指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累计值的平均值(即所有企业已完成该类造价编制的项目个数累计之和除以有该类造价业绩的企业数量)。

  说明:1. 同一份造价业绩成果只允许计算分值一次。

  2.计算得分超过该类造价业绩分总分值的按总分值计取该类造价业绩分。

  3.企业在填报业绩时弄虚作假的,该评价年度业绩分直接按0分计取。

  市造价站


  3

  良好行为信息(上限15分)

  3.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在厦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

  (1)因良好行为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建省造价总站奖励、表彰或表扬的,每次加4分;

  (2)因良好行为受到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造价站奖励、表彰或表扬的,每次加3分。本项最多加7分。

  市造价站

  相关证明文件等

  3.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参加本市及以上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类竞赛中获奖,每获厦门市级一项加1分,每获福建省级及以上一项加2分,最多加2分。

  市造价站

  获奖证书等

  3.3加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并签署行业自律公约的,加2分。

  市造价站

  市造价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3.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参与福建省造价总站、厦门市造价站组织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并被组织单位采纳的,每个项目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市造价站

  相关证明材料等

  4

  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

  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其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在厦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的,每次扣7分;不良行为受到福建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曝光的,每次扣5分;不良行为受到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曝光的,每次扣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市造价站

  相关证明文件等

  4.2评价年度内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双随机检查中,

  (1)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3%,小于5%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2分。

  (2)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5%,小于7%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3分。

  (3)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7%,小于10%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4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4分。

  (4)预算总造价误差率绝对值大于等于10%的,或误差造价绝对值累计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除第4.1条扣分外,再扣5分。

  4.3评价年度内的日常检查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不执行责令整改决定或被发出监督意见书的,每次扣2分。

  市造价站


  4.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于评价年度内进行信用信息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或不良行为信息隐瞒不报的,每条扣5分。

  市造价站


  4.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其造价从业人员于评价年度内,因未按约定履行造价咨询合同受到投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造价站查实的,每次扣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市造价站

  相关文件

  4.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但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扣2分。

  市造价站


  附件2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

  (一)对应《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附件评价标准第1.1条,企业基本信息需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企业员工数等内容。

  注意:在厦门本地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填写。在厦门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评价年度有厦门本市业绩的,除了人员信息按本地实际情况填写,其他部分按总公司信息填写。

  (二)对应《评价办法》附件评价标准第1.3条,需要上传的一级注册造价师相关资料为:

  1.该一级注册造价师在2023年度的本市造价咨询业绩成果盖章封面和该业绩的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部分(对于只签订年度咨询合同的业绩,可上传有委托人盖章的对应项目的评价单、委托函等);

  2.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到的该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注册相关信息(截图或拍照上传);

  3.除退休人员外,该一级注册造价师需提供有厦门市税务局盖章的在厦门本地连续缴纳的最近三个月以上社保证明(缴纳至2024年2月,截图或拍照上传)。

  二、业绩

  企业上报的业绩为完成造价咨询成果盖章落款时间在2023年的造价咨询业绩,相关要求如下:

  (一)企业需上报《评价办法》第七条第(二)类业绩,第(一)类业绩由市造价站通过造价信息备案系统直接采集,两类业绩不得重复提交。对于在2023年度有承接公开招标(含财政、国有投资)项目的“背靠背”预算价业务的企业(特指同样参与编制审核但非最终盖章出具成果的造价咨询企业),我站将从造价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已备案项目的相关项目栏直接获取信息统计到该企业第(一)类业绩个数和预算价金额中。

  (二)企业第(二)类业绩按以下四类业绩分别列一览表(加盖公章),并附上佐证材料一起上传:

  1.预算价编制或审核(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业绩

  一览表;

  2.结算编制或审核业绩一览表;

  3.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一览表;

  4.其他类业绩一览表。

  注意:(1)以上四类业绩均需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封面(封面需同时加盖委托人和编制单位公章,及一级注册造价师签章。若封面没有委托人盖章,需补充上传该项目的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部分)。

  (2)对于以上第3点(全过程造价咨询)和第4点(其他类)业绩填报的项目,需将每个项目的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部分和咨询成果文件封面扫描后,把电子版材料打包上传。

  (3)对于按整个项目或年度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没有单个合同的项目,造价咨询成果封面若没有委托人盖章的,需提供有委托人盖章的对应每个项目的评价单或委托函等扫描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否则不得计入企业业绩一览表。

  对于上述合同(指整个项目一个大合同或年度合同)类项目,造价金额大于400万元的按一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对应填报一个项目;造价金额小于400万元的同类同个委托人委托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填报,该条合并填报的项目名称一栏中,需一一列出每个小项目名称,不得简化填写。

  非上述类型项目不论造价金额大小,按一份正式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函等不算)对应一个项目进行填报。

  (4)对于以上第3点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在整个项目咨询服务周期内(不论几年),只能上报一次业绩。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有结算按结算价报,没有就先按预算价报,一个项目只能报一个,过程签证不计入。若去年开展的信用评价申报业绩时已填报过,本次评价不得再次填报或进行拆分填报。

  (5)二类费用编制审核、施工过程签证审核等不能作为业绩申报。

  (6)只有审核报告加结论书(或定案表),而没有成果文件的不能作为业绩申报。

  (7)政府采购类业绩(包括车辆年检、维修、各种货品采购布置)等均不能作为企业造价业绩申报。

  三、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均为2023年该企业发生的相关信息,企业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请在佐证材料电子版图片中将企业名称划线标出)作为附件上传。

  1.良好行为信息佐证材料包括:

  (1)第3.1条提到的管理部门公布的通报奖励、表彰或表扬文件、表扬信等;

  (2)获奖文件或证书;

  (3)市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行业自律组织成员名单的通知;

  (4)关于造价指标建设贡献奖励的相关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不良行为信息佐证材料包括:

  (1)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通报、通知文件;

  (2)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

  (3)市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以上信息没有提交默认为实际未发生,但不良行为信息不得漏报瞒报。

  (二)对应《评价办法》附件评价标准第3.1条的加分项仅包含被标准中提到的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表彰或表扬,不包含被其他部门或造价协会颁发的奖励、表彰或表扬。

  (三)对应《评价办法》附件评价标准第3.2条的关于专业技能类竞赛获奖的仅包含一、二、三等奖,其余奖项不得加分。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四个模块的信息如果有发生,应分开提交。

  (二)企业提交数据后应及时查看是否有因不符合上报要求的记录被退回,有退回需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

  (三)评价提交截止日后,原则上企业不得要求退回修改。

  (四)企业应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旦被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有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评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附件3

  技术支持信息

  一、平台技术支持QQ群:481474796;

  二、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8123043;

  三、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5050320、505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