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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问题解答

(文号: 发稿时间:2024-05-07 阅读次数:)

 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出台后,之前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业绩相关文件是否执行?《补充通知》内容与现行范本不一致的,是否执行《补充通知》?

  答:《补充通知》是贯彻执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工程业绩设置规定及相关范本的补充通知,现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未规定的内容,应执行《补充通知》相关规定。

  二、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项目业绩设置是否按照《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答: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执行《补充通知》相关规定。在定标要素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不适用《补充通知》,应执行“评定分离”办法相关规定。

  三、《补充通知》第五条“应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补充通知》第五条,“应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内容是指: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时,业绩特征指标超出省、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业绩设置相关文件、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或超出《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应按照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类似业绩设置的相关程序进行;特征指标增加“备注”和“前置定语”的,招标人应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关于规范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有关要求,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业绩数量和分值、特征指标种类数量和数值均不在论证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

  四、《补充通知》第四条中“数据等级”在平台上多个模块中均有出现,以哪个模块中的“数据等级”为准,出现不同级别时又如何认定?

  答:按以下标准认定:

  1.根据规定须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业绩的,以该平台的“工程基本信息"模块或“竣工验收”模块中显示的最高数据等级为准;

  2.根据规定须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业绩的,以该平台的“项目信息详情”模块、“基本工程信息”模块或竣工验收相关模块中的最高数据等级为准。上述模块在“数据等级变更记录”中有变更的,该模块数据等级以变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