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期,多家企业反映由于对调整后的新规则不了解或公司业务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未能及时按要求参加2024年第一季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经研究决定,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评价增设补充评价批次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要求
本次补充评价标准与原评价批次一致,有需要补充参评第一季度信用评价的企业,请在系统提交第二季度批次参评申请,录入良好、不良信用行为,并同步提交纸质参评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补充说明材料至建设大厦1309室,受理时间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信用信息采集相关事项
1.受2024年第一季度信用评价开始时间较晚的影响,第二季度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行为采集至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的监管行为信息,请及时在综合平台如实填报2024年4月1日起企业所取得的良好行为信息。第三季度开始,将按照《2024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根据每个季度最后一天企业所有经公示生效且仍在有效期的信用信息,计算季度评价得分。
2.对于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曝光等处理,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文书或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在评价标准范围的,企业需如实填报。第一季度已集中采集部分上述不良行为。后续,企业未按时如实填报的,一经发现,按规定在扣分项记入2次。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