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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等4家单位关于修改厦门市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号:厦住建建筑〔2024〕101号 发稿时间:2024-10-31 阅读次数:)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厦门市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厦住建建筑〔2024〕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补贴对象。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并开具厦门市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二、在《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家装建材类”增加“墙纸墙布、管件、粘接剂(含瓷砖胶、美缝剂)、水泥、砂石”等5类产品;“家装厨卫家具”增加“梳妆台、屏风、床上用品”等3类产品。

  三、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每处房产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

  四、将《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个人消费者在银联云闪付平台(即补贴程序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购买人实名信息的发票,即可享受补贴”。

  五、将《实施细则》第十条修改为“商家使用银联支付产品,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对应的小票参考号或线上订单号等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