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厦门市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厦住建建筑〔2024〕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补贴对象。购买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并开具厦门市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二、在《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家装建材类”增加“墙纸墙布、管件、粘接剂(含瓷砖胶、美缝剂)、水泥、砂石”等5类产品;“家装厨卫家具”增加“梳妆台、屏风、床上用品”等3类产品。
三、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每处房产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
四、将《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个人消费者在银联云闪付平台(即补贴程序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完成支付,开具购买人实名信息的发票,即可享受补贴”。
五、将《实施细则》第十条修改为“商家使用银联支付产品,完整保留发票、交易记录等相关原始凭证,便于后期核查。发票应包括购买人姓名、商品名称、品类、对应的小票参考号或线上订单号等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