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厦门市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厦住建建筑〔2024〕85号)和《关于修改厦门市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厦住建建筑〔2024〕10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将第三条中“消费者单笔消费满1000元,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按照产品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5000元,每位消费者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30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