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施行,有效期五年,已于2022年2月22日到期。为做好我市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衔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后重新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我市引才留才力度,解决本市符合条件的无住房家庭的置业需求。
三、工作进展
结合我市以往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市住房局牵头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16家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住房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名称和职能的调整,以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有效经验,予以进一步规范、提升和优化。《管理办法》原有八章三十五条,经修订后维持八章的框架,条款增至四十六条,主要围绕着各部门职责变化、申请、审核、配售、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度提高房型面积标准
随着申请家庭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三胎政策的施行,申请家庭对住房面积标准及房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此次修订通过第十一条提高了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由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提高到70平方米左右的二房型、8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9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通过第十九条增加了人口与面积相挂钩的条款,即二孩及以上家庭和骨干人才可申购面积标准为95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
和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在保障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等纳入保障范围。即对于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不限户籍、不限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和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亦可申购。
(三)放宽本科单身年龄至30周岁
和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对符合一定学历、职称且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的单身申请人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年满35周岁下调至30周岁。即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满足在厦缴交社保满5年,年满30周岁的单身青年均可申购。
(四)区分不同人才的相关规定
结合2019年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住房体系从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分离出来、双轨并行的情况,此次修订,明确对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等群体的特别规定。一是保障性商品房可面向经市人社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二是市人民政府在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群体以及相应退出机制方面有特别规定的(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等申请条件和分配流程等有所不同),明确从其规定。三是删除原文涉及高层次人才申请分配的表述,在附则第四十二条明确高层次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执行。
六、咨询电话
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热线:968383,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令时,10月至次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