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计价管理 > 计价依据 > 正文

关于发布智能建造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24〕48号

(文号:闽建筑〔2024〕48号 发稿时间:2024-11-2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智能建造发展,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机械装备,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结合我省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组织编制了智能建造补充定额(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与2017版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补充定额的智能建筑机器人及智能机械装备按租赁方式编制,已包含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电费和操作员人工费。各地结合市场租赁情况,适时发布建筑机器人及智能机械装备综合价格信息,作为计价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附件:智能建造补充定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8日

闽建筑〔2024〕4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