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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文号: 发稿时间:2010-06-08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北京、河北、宁夏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

  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完成改造任务。要加快工作进度, 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组织对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把关,并加强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确保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对建筑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在供热计量改造时,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应会同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面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对于改造项目验收工作,通知明确,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暨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要求,抓紧组织对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资料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并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通知提出,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改造在组织协调、投融资、技术支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技术标准,创新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示范效应,带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突破性进展。此外,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