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照明规划和建设方面,《规定》指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规定》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方面,《规定》明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违者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