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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令 发稿时间:1994-04-13 阅读次数:)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贾庆林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 理。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 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 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 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 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 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 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 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