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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晋江廉租房可租售 来泉务工人员可申购

(文号: 发稿时间:2010-10-09 阅读次数:)

在泉州市率先实行,新就业毕业生和来泉务工人员也可申购

作为省住房供应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晋江在全市率先探索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租售并举”模式,于日前出台了《晋江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廉租房的租售管理、产权及售后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住房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下

晋江规定,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城镇危旧房成片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建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主要建设1房至3房、30—80平方米的住房,并在住房建设中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交付使用的住房应简单装修,方便低收入家庭入住生活。

新增四类家庭可申购或承租

该规定提出,廉租住房优先租、售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可向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购房的四类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市区城中村、镇村危旧房家庭;农村计生二女及独女办证户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毕业5年内);企业员工(含来泉务工人员)家庭。企业员工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企业集中承租和企业员工直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办法。

五年内不可上市交易

廉租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廉租住房的,由原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回购或安排取得廉租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2%的折旧费进行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廉租住房性质不变。购得廉租住房满5年的,可转让廉租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及其他价款,原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其权属证书上重新注记。购得廉租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空置六个月以上将收回产权

根据规定,购房人购房后将廉租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廉租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将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屋产权登记,按照原价每年扣减2%折旧费退回房价款;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自退出廉租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廉租住房申请。

若建设单位或承租企业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出售、出借或者擅自提高出租、出售价格的行为,以及购房人虚假资料骗购廉租住房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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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套外来职工廉租房 两年内陆续交付使用

记者从晋江有关部门获悉,晋江首次将来泉务工人员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初步实现了廉租房保障的全覆盖。今年以来,晋江在来泉务工人员相对密集的深沪镇、五里工业区、陈埭、新塘等地启动了5个外来职工廉租住房项目,在建总建筑面积26.34万平方米,总投资5.5亿元,可提供廉租住房4575套,约1500套已封顶,其余正在施工中,未来两年内将陆续交付使用。

近年来,晋江不断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利。通过3次保障标准的调整,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措施,在低保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保障对象扩大到本市户籍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内、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在全省首次大规模将来泉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现已逐步建立了以商品房供应为主,保障性住房供给相结合,覆盖晋江全市居民及来泉务工人员的住房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