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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号:闽建建[2010]17号 发稿时间:2010-10-1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八、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检测报告和整改反馈单等。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