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我司特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按要求的日期及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有该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时,授权贵局从建筑业专户中本企业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规定的工资保证金;
(四)承诺该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付的劳动者工资时,授权贵局从建筑业专户中本企业存储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五)贵局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工资保证金缴存企业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