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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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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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新规定,自今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困难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安居问题。
福建省规定,3月15日起,各地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所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运营管理或无偿收回办法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福建省还规定,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