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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工作

(文号: 发稿时间:2011-05-23 阅读次数:)
      一是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及时供地、开工建设。二是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三是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四是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为解决内部员工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五是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已建、已售“小产权房”用地不得受理其土地登记,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办土地审批手续。已查清是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的,应一律停建停售,依法依规分类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