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 正文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的通知

(文号:闽建法函[2011]60号 发稿时间:2011-06-01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建法函[201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建法函[2011]11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计算的函》(建法函[201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