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1]12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的减免政策。除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外,其他拆迁安置房转让手续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317号)规定执行。
二、降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一律按2‰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