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
(一)整治对象
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
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
(三)整治措施
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等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采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报价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
2、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支柱的钢管规格应为Φ48×3.5mm,扣件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mm,碗扣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钢管统一按Φ48×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3、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模板工程的动态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对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改正,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值达到80分、100分及以上时,省厅将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1]15号)规定,立即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分别实施黄色、红色监管。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一)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开始到活动结束)
施工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加强模板工程施工过程的滚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改正,落实到位。
(二)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情况以及县(市、区)监管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厅督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省厅将组织巡查组,不定期对全省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归类梳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长效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具体记分办法及检查用表另行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施工安全、提高结构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日常监督、督查和巡(排)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违规事实确认书以及记分等监督执法,均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执行。
(三)严肃纠正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