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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闽建建[2011]46号 发稿时间:2011-09-09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外脚手架搭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全省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规范外脚手架搭设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
  (一)整治对象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
  1、外脚手架:钢管与扣件质量、立杆基础、杆件间距、连墙件和剪刀撑设置、立杆搭接等。
  2、建筑起重机械:标准节螺栓、起重臂连接销轴、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质量及安装、持证开机等。
  (三)整治措施
  1、规范外钢管脚手架搭设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及《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对钢管与扣件质量,应在使用前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脚手架搭设施工质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结束,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与使用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与使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应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行为;使用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与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安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关键受力节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值达到80分、100分及以上时,省厅将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1]15号)规定,立即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分别实施黄色、红色监管。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一)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开始到活动结束)
  施工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搭设和建筑起重机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加强施工过程的滚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搭设和建筑起重机械情况以及县(市、区)监管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厅督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省厅将组织巡查组,不定期对全省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归类梳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长效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具体记分办法及检查用表另行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日常监督、督查和巡(排)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违规事实确认书以及记分等监督执法,均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执行。
  (三)严肃纠正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