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一份;
6、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
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3、采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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