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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隔热混凝土砌块”等20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的通知

(文号:闽建科[2011]45号 发稿时间:2012-01-04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科[2008]69号),经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备案和省厅公示,现将“隔热混凝土砌块”等20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在建筑工程中应优先使用,备案有效期为2年。原闽建科[2009]28号、41和53号文公布的备案材料和产品,现有效期满,各地要及时通知备案单位对需要继续列入备案项目的重新申报。
  各地要加强对备案材料和产品的管理,所有进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发现有不合格材料和产品在工地使用的,经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责成备案登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附件:“隔热混凝土砌块”等20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隔热混凝土砌块”等20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