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中有关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并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应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招标代理服务中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另行收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属于招标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
四、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文)相应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文)
4、《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房[2011]24号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