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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十项措施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

(文号: 发稿时间:2012-03-28 阅读次数:)
      为加快推进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四大类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年2000亿元水利投资目标,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

  这十项措施是:

  一、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小型水库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列入《全国“十二五”中型水库建设规划》,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兼有发电的水库项目,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审批。列入全省水利相关规划并属于省内审批的项目,视同项目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将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防洪规划同意书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除新建水库需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外,其他工程只审查移民安置规划。

  二、优化设计流程。项目可研报告报批前,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后,可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勘测、设计一并进行招标。

  三、强化业主责任。每个重大水利项目必须组建项目筹建处和项目公司,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前期工作,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开行福建分行、农发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信贷额度上,对重大水利项目予以倾斜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规定的水利建设项目贷款,省级贴息3~5%,贴息年限5~8年。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发挥水利投融资平台作用。2012年至2020年,每年度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注入不少于3亿元作为省水利投资集团资本金。从今年起至“十二五”末,每年再增加1亿元作为省水利投资集团资本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各承担三分之一;省水利投资集团投资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由该公司和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按股权比例分配作为各自资本金;赋予集团对蓄水、调水、引水、供水、水能等资源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开发经营权,等等。鼓励市、县(区)组建同级水利投融资平台,赋予相应支持政策。

  六、鼓励社会投入。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水利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投资兴建公益性水利项目,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投资者可分享新增用地收益,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开发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影响水库功能前提下,允许利用新建水库周边土地开发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建设项目。投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蓄、引、调水项目,政府实行供水量兜底保护。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重大骨干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经验收完整合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代建单位资格,也可按照约定有偿转让。鼓励以BT、BOT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

  七、争取国家支持。“五江一溪”防洪工程、海堤强化加固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争取国家按50%、40%、33%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争取国家按苏区县80%、老区县60%、东部地区3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有防洪、供水、灌溉效益的大型水库,争取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等等。

  八、加大投资力度。省级通过省水利投资集团加大对中型水库、“五江一溪”外防洪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的投资,省水利投资集团的投资作为集团对该项目的股份。其中,中型水库分四档,按项目总投资公益性部分的40%、35%、30%、25%投资;“五江一溪”外的防洪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20%投资;一般地区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按项目总投资的20%投资。

  九、确保和谐征迁。重大水利项目的水利用地指标和林地指标由省里统筹,予以优先保证。各地要全面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结合“造福工程”、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安置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妥善安置库区移民,实现“旧房变新房,有新房有新区”,变安置为安居。

  十、建立考核机制。按照打好五大战役的要求,实行通报、考核和问责制度。对工作完成居前3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末位实行通报批评。(记者 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