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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创新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文号: 发稿时间:2012-06-05 阅读次数:)
      一是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二是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届满前进行评估,按规定报审后重新发布;三是建立标注有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和时效性的规范性文件检索库,并设置有效期预警功能。    (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