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好与《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衔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做好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确保《实施条例》顺利实施。省厅将于今年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
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指导
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工作,督促不具备电子化招标投标条件的有形建筑市场加快硬件设施改造,为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和网上远程评标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推行网上远程评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8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网上远程评标工作,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避免各地重复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对于尚未建立网上远程评标系统的地区,原则上采用省厅统一开发的网上远程评标系统。各有形建筑市场要制定招标人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程序和电子化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停电、断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不能满足隔日继续评标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制定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延长评标时间造成需隔日继续评标的处置预案。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实施条例》的新规定,完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一是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及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便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执行。二是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并明确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招标人如有终止招标的,应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是对投标人数量较多可能造成截标前不能及时接收投标文件的工程,招标人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提早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加派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四是完善开标程序,开标前招标人应当众集中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经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标。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可能产生的争议,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拍照、如实记载、双方签字确认等处置办法。五是招标人发布终止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发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六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中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应为包括技术文件、投标报价和其他因素(如有)的总得分。
四、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定
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禁止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外的评标专家库提供给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
五、加强招投标监管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制度,从2012年7月1日起,招标代理机构在实施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第一项代理业务的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将合同扫描件与项目招投标信息上传至《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将是否依法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是否合理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否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等事项,列入招投标备案审查内容。
六、规范异议、投诉和处理行为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招标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答复异议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答复涉及需重新招标或评标无效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先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认可;招标人针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制作的答复记录,应当当场复印一份给异议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规定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未提供招标人异议答复复印件,或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招标人尚未答复前,或没有明确请求或必要证明材料的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对部分有必要证明材料的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对有必要证明材料的部分予以受理,对没有必要证明材料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七、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
做好《福建省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填报数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记录,对企业不认真履行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承诺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39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的规定,通过《福建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以及《福建省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并作为企业差异化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