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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建建[2012]16号 发稿时间:2012-06-11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及省厅《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等规定,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计取和使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