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检查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建筑业企业。2011年已列为整改仍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2011年列入红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自2012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一)分级组织检查
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资质检查分别由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检查部门”)组织实施。
1、以下类型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资质检查:
(1)主项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
(2)主项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企业;
(3)主项资质为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
2、以下类型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质检查:
(1)主项资质为三级资质的企业(除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外);
(2)劳务分包企业。
(二)分类实施监管
企业划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监管三类,实行差异化检查。红色监管企业和黄色监管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1、红色监管类企业:
(1)2011年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二级以下(含二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各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2)2011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抽查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3次以上(含3次)的企业;
(3)2011年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企业;
(4)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2011年统计年报或建筑业产值为零的企业;
(5)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动态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10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
(6)列入2011年黄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
(7)资质(资格)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企业。
2、黄色监管类企业:
(1)2011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2)2011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抽查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2次的企业;
(3)2011年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的企业;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动态考核记分累计值达到80分以上的责任人单位;
(5)列入2011年绿色类监管且未通过资质检查的企业。
3、绿色监管类企业:
除上述红色和黄色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红色监管企业: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企业在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还必须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提交书面资质检查资料(资质申请表、综合类材料、人员类材料、业绩类材料)。
(二)黄色监管企业:重点核查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和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建造师)情况。企业在通过《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还必须提交书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需经初审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以上红色监管类和黄色监管类企业须提交企业有职称人员近3个月中的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
(三)绿色监管企业:企业通过《系统》报送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确认。
四、检查程序与做法
(一)所有受检企业要及时填报网络《系统》数据并点击上报初审部门,填报网络《系统》数据必须完整、真实,对填报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二)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由省直相关专业厅局初审,其余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初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审核确认企业网络《系统》数据和红色、黄色监管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资质检查的,将检查材料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对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资质检查的,将检查材料转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企业的书面资质检查材料(除绿色监管企业外)和网络《系统》数据,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初审部门审查确认;初审部门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于2012年 9月15日前报相应的资质检查部门。
(五)各级审查部门要根据现行的资质标准和条件要求及时组织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分别公布资质检查合格企业名单。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经公布资质检查合格的企业,企业持全套资质证书到本《通知》“检查方式”中的相应资质检查部门加盖资质检查合格专用章或换发证书。
(二)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或逾期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由本《通知》“检查方式”中规定的资质检查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布企业名单。从责令限期整改之日起,企业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企业,由资质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并注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资质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协调。资质检查是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实施好资质检查工作。
(二)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我厅政务中心联系协调解决。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资质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保障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资质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参与资质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材料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