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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2〕140号 发稿时间:2012-10-17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21011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因恶意压低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引起的施工质量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计取、缴交和退还的管理,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8〕34号)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岛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所属辖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低价风险金的监督管理。

  市、区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市、区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低价风险金的缴交金额,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具体的施工项目评标定标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四条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低价风险金从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保证金专用账户内。

  中标单位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工程保证金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将银行受理回单提交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确认到账后向中标单位出具“担保金缴存确认函”,中标单位凭“担保金缴存确认函”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中标单位需要退还全部低价风险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标单位分别以下两种情形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1、属于根据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及漏报项目确定低价风险金缴交金额的,中标单位应在所有不平衡报价及漏报项目全部按合同履行完毕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申请;

  2、属于根据第1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低价风险金缴交金额的,中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向业主单位提出退还申请。

  (二)业主单位同意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三)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持业主单位书面同意文件及“担保金缴存确认函”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四)托管银行收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划入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内。

  第六条 中标单位需要分阶段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合同总价壹亿元以上(含壹亿元)、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低价风险金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协商约定低价风险金的退还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期数且施工单位已完成所在阶段工程施工内容的;

  (二)含有较大面积地下室的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已协商约定退还地下室占比部分的低价风险金且地下室工程部分已完成施工和分部分项验收的。

  中标单位和业主单位持双方就前款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文书、双方共同确认退还金额的文书和“担保金缴存确认函”等相关资料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托管银行收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划入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内。

  第七条  非中标单位原因造成施工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七个月(含七个月)不能正常开工,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就如下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所缴交的部分低价风险金先行变更为保函方式:

  (一)业主单位同意将不高于50%的低价风险金变更为等额的本市银行保函或者在我局备案的担保公司保函;

  (二)中标单位所使用保函的主要条款系参照履约保函制定;

  (三)中标单位书面承诺该项目实际开工时将变更为保函的低价风险金以现金补交回原账户;

  (四)中标单位书面承诺若未按本条第三项规定补交的,同意授权业主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出与变更为保函部分的低价风险金等额的款项到原账户中。

  (五)业主单位书面承诺若中标单位未按本条第三项规定补交低价风险金,将根据本条第四项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出与变更为保函部分的低价风险金等额的款项到原账户中,并书面通知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和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在将开具的低价风险金保函向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与业主单位共同持双方就前款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文书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托管银行收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划入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或业主与中标单位共同监管的账户内。

  项目实际开工时,业主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出与变更为保函部分的低价风险金等额的款项到原账户中的,中标单位可撤销其保函。

  第八条  施工项目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且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自愿解除施工合同,中标单位需要退还低价风险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共同持终止施工协议书、低价风险金退还申请书、终止施工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解除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二)托管银行收到低价风险金管理机构退还低价风险金的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低价风险金本息划入中标单位的企业基本账户内。

  在市、区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缴交低价风险金。

  第九条 因工程低价风险担保金引发的民事纠纷,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