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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2]36号 发稿时间:2012-11-16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建筑业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