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制定《办法》
加强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近些年,随着我省信息化深入发展,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这些问题包括:
一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全省除少部分市县成立信息化局外,大部分市县没有成立信息化局,也没有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更缺少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监管缺失。
二是工程质量堪忧。有关资料显示,我省信息系统工程初检合格率不高,潜在问题很多,有些系统建成后根本无法满足业主单位的实际需求,刚刚建成就要面临升级改造问题,给业主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三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如有些单位不具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专业资质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挂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有些单位设置技术壁垒排斥新技术应用,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或者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活动等,严重破坏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有关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不仅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系,还全面规范了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全过程行为规范,同时通过实行信用制度管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对于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推动信息化发展、进一步巩固推广近年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重点
着力规范市场主体执业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宇监控系统、高速路电子收费系统等都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
《办法》重点规范的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即规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规范是建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基础,各市场主体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所有市场主体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即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检测、监理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解释,这里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这项义务主要是为了打击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说。
除了以上所有市场主体的普遍性义务规范外,《办法》还对一些市场主体的特别义务进行规定,如咨询、策划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等。
建立信用制度
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
建立信用制度是《办法》的另一个重点。“诚信问题是实践中影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最突出问题,是影响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之一,也是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方面。”省信息化局有关负责人说。
从近期的一项问卷调查情况来看,诚信问题集中表现为有关单位挂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揽的工程,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不按照业主要求实施建设,集成单位承接工程后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长期拖延,集成单位借口“系统升级”等名义向建设单位索要高额费用等。
为有效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规范执业,增强《办法》约束力,《办法》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办法》,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形成统一的信用数据库。
《办法》要求,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应公之于众,具体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网站统一公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互联共享。
《办法》规定,对良好信用予以奖励,对不良信用予以惩戒。
具体做法是由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奖惩,奖惩措施与信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各种评选认定活动相挂钩,对具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将采取措施限制直至禁止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活动。
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项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职责包括:接受并核查建设单位抄送的招标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接受项目审批部门抄送的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的发布、信用评定与奖惩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发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