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

(文号:闽建[2012]15号 发稿时间:2012-12-10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有试验室应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应于2013年11月1日前经核查达到本标准第三章要求,逾期未达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撤回其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达到要求后,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经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二)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三)试验仪器相应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重新申报备案。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本标准相关要求重新申报分厂(分站)备案,逾期未重新申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备案。
  三、企业申报资质(备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分厂、分站)应按本标准申报资质(备案)。2013年1月1日起,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现场考核和资质审批及其分厂(分站)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5日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