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