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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3]12号 发稿时间:2013-04-15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保证建筑市场充分竞争,稳步推进建机一体化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第二条修改为“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