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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弃(借)土石方运输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3〕35号 发稿时间:2013-07-19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土石方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优化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弃()土石方运输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执行现行福建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园林建筑绿化等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合理低价和投标报价时,建筑弃()土石方场外运输费用的计价应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弃()土石方的弃置点和运输距离。若招标文件未能明确约定弃()土石方运输距离或弃土点的,位于厦门市岛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弃()土石方运输距离暂按25公里计算。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土石方外运费应按照现行福建省各专业综合定额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弃()土石方运距进行编制。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废弃土方的堆放费用单价,并入土方工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计算。

  四、在编制成本预警价和合理低价时,土石方外运项目的综合单价宜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90%,在公布成本预警价及合理低价时,应同时公布弃()土石方外运项目相关清单项目定额层中的各子目单价及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注明运距。投标人的土石方外运投标报价应不低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或最低控制线标准。

  五、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属合同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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