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应当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计取其他费用;建设工程设备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不得计取各项费用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