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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2〕152号 发稿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价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不可竞争的规费内容,在计价程序中单独列项计算。其计价办法按照建设工程税前工程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的0.2%计价,具体计价程序详见附件2

二、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附件1: 《福建省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文)

附件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