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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2]40号 发稿时间:2012-12-04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调查测算,决定调整《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酯硬泡等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号)中的钢管支撑胶合板模板部分补充定额消耗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缩小现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补充定额的模板周转次数,具体胶合板、支架和人工消耗量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31日前(含2012年12月31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2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