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设区市造价站、各计价软件公司、有关单位:
为配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实施,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试行)》(闽建筑[2005]73号)规定,由我站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2012年第二次修订),现予发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1中仅列出变动部分的相关内容,其他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试行)》(闽建筑[2005]73号)及其配套的属性值、编码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站反映。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元素的属性值(2012年第二次修订)。
2、价格调节基金计算程序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