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的通知
(文号:闽建城[2008]77号
发稿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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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我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08年版),现予颁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桥梁)的挖掘修复、排水接管、路灯搬迁工程以及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结算依据。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我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根据道路交付使用年限,按照修复费基价并乘以收费系数表的收费系数计算。水泥路面按整块板计算破路面积;人行道挖掘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按2平方米计算;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规定,修复加宽所产生的拆除及修复按修复基价直接计取费用;开设通道、排水接管、路灯搬迁工程按照修复基价计费。交通事故意外损坏赔偿项目按照修复基价的2倍计费。
挖掘修复费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福建省建设厅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