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6〕7号)规定,我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再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含发文之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按原规定执行;发文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格调节基金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6〕7号)
2.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