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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的通知

(文号:厦财建〔2018〕15号 发稿时间:2018-03-0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现将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缺项材料的定义

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以下简称:缺项材料),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的建筑材料。

二、选用定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负责论证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及经济性,收集整理价格资料,组织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工作。

(二)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详见附件)、评选小组意见(适用于总价20万元及以上的材料)、询价资料等,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缺项材料使用的必要性、定价的合理性,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概算、预算和结算的依据。

个别主管部门不明确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定价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单项材料总价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二)单项材料总价2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行业专家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开展选用及定价工作。

评选小组应通过组织询价(采用经销商书面报价或现场询价方式)或现场考察确定等方式,对缺项材料选用的技术性、经济性开展比选论证,形成评选小组意见。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不少于三家,必须书面报价;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应先将选用材料报价,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等信息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价格应用

涉及选用缺项材料的,建设单位一般应在概算编制阶段论证确定并列入投资概算;未列入投资概算在预算编制阶段选用的,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安投资概算;工程施工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采用缺项材料,经批准采用缺项材料的,不得增加投资。

编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时,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编制概算时,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并同时附送审查意见作为概算审核参考依据。

(二)编制预算(控制价)时,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

(三)编制结算时,有中标材料单价的,材料价格按中标材料单价;无中标材料单价的,常规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完善材料价格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编制,及时完善材料种类、型号及规格,准确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密切监管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规律,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度中有关缺项材料定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