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现将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缺项材料的定义
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以下简称:缺项材料),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的建筑材料。
二、选用定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负责论证缺项材料的技术性及经济性,收集整理价格资料,组织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工作。
(二)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详见附件)、评选小组意见(适用于总价20万元及以上的材料)、询价资料等,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缺项材料使用的必要性、定价的合理性,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概算、预算和结算的依据。
个别主管部门不明确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定价论证
建设单位组织缺项材料选用定价论证,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单项材料总价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二)单项材料总价2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成立评选小组(行业专家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开展选用及定价工作。
评选小组应通过组织询价(采用经销商书面报价或现场询价方式)或现场考察确定等方式,对缺项材料选用的技术性、经济性开展比选论证,形成评选小组意见。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不少于三家,必须书面报价;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应先将选用材料报价,被询价和被考察单位等信息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价格应用
涉及选用缺项材料的,建设单位一般应在概算编制阶段论证确定并列入投资概算;未列入投资概算在预算编制阶段选用的,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安投资概算;工程施工招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采用缺项材料,经批准采用缺项材料的,不得增加投资。
编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时,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编制概算时,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并同时附送审查意见作为概算审核参考依据。
(二)编制预算(控制价)时,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编制。
(三)编制结算时,有中标材料单价的,材料价格按中标材料单价;无中标材料单价的,常规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缺项材料价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完善材料价格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编制,及时完善材料种类、型号及规格,准确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密切监管市场材料价格变化规律,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度中有关缺项材料定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