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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20〕1号 发稿时间:2020-01-17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配合我省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现将进一步完善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额与价格信息

  (一)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具有本地特色工艺与做法的,由各地发布补充定额;全省通用的缺项子目,由省造价总站补充发布;难以采用定额形式发布的子目,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布,必要时配以图文,具体表述工艺与做法,价目表的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福建省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版,以下简称古建筑定额)中部分定额人工费与市场价差异较大的,现予以调整(详见附件1)。

  (三)鉴于建筑市场人工费普遍上涨,综合考虑各地市场人工费差异和部分地区已发布人工费指数等因素,古建筑定额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统一上调8%。计价时按照调整后的人工费基价乘以人工费指数,即:古建筑定额原人工费基价(含附件1)×1.08×人工费指数。

  (四)各地应加强发布全省通用材料和各地特色的材料价格信息,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在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全省通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今后由省造价总站不定期调整,各地特色的材料清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省造价总站及各地应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发布古建筑材料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参考。

  二、明确询价定价机制

  (一)下列情形,按照当地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

  1.现有定额缺项的、特殊或复杂工艺且现行定额不适用的、具有工艺品性质的、按照文物要求修复的项目;

  2.缺乏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价格信息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利用旧材料修复的、因工程项目使用量少造成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材料;

  3.受施工场地限制,建筑材料需要现场二次转运搬运的、构件特殊其材料损耗明显高于定额规定损耗率的、其他需要询价定价的情况。

  (二)上述情形经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的,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询价定价或现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不组织询价定价或办理签证的,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确认时限,按施工单位提供的价格调整合同价。

  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目前国家没有古建筑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时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即按古建筑定额列项编制,不宜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仿古建筑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量清单。

  (二)鉴于古建筑修缮工程具有拆、改、保护并存等特殊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古建筑修缮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适当增加预留资金,可按照项目造价5-10%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古建筑临街保护、降尘喷雾措施、边使用边施工的保护措施、替换古建筑构件所采取的顶升加固措施等费用无法准确预算,应合理估算并列入暂列金额,工程结算时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结算。

  (四)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现场实际投入费用的,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方案,据实增补。现行费用定额和古建筑定额均未包括垂直密闭安全网,按照现行房屋建筑工程相应定额计算,并入脚手架措施费。现行古建筑定额的脚手架租赁期按3个月以内编制,租赁时间大于3个月的,按照实际租赁期调整。

  四、培育专业队伍

  (一)现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经验和专业人员不足,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概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古建筑计价专家就造价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列入造价成果文件中《编制说明》部分。

  (二)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编制难度大、单体金额小、专业人员缺乏,其工程造价咨询费可参照造价行业协会收费基价或按照项目实际确定,并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编制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与罚则。编制单位聘请古建筑计价专家参与论证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咨询费中。

  (三)省造价总站及各地要尽快培育古建筑计价专业公司,培养古建筑专业造价人才,可以发布推荐一批造价咨询公司目录。古建筑计价专家向社会征集后由省造价总站公布。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委托给具有编制能力的咨询机构。各方主体反映工程造价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列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必查项目。

  五、本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工程合同价调整,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附件:1.古建筑定额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调整表

     2.全省通用古建筑常用材料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