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要从促进城、镇协调发展出发,按照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战略格局的要求,使全国重点镇数量、分布与城市布局相协调,形成合理的级配,改变城、镇发展失衡的状况。每个县(市)至少有1个重点发展的建制镇列入全国重点镇。同时,全国重点镇的增补调整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小城镇建设管理事权,尊重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选择,根据全国重点镇推荐条件,按照确定的程序,开展增补调整工作。凡符合条件(人口规模、区位优势、经济潜力、服务功能、规划水平、科技创新)的建制镇均可作为全国重点镇的推荐对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七部委专家,将根据全国重点镇的条件和增补调整的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以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支持的因素,对省级建议名单和推荐资料进行审核调整,提出全国重点镇名单,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原2004年公布的全国重点镇名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