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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2]4号 发稿时间:2012-02-16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市区(含县级市)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3.445
3.477
县城、乡镇
3.381
3.413
其他地区
3.252
3.284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