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等补充定额(详附件),现予颁发,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与《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配套使用。
二、《生态挡墙、护坡、护底定额(试行)》与《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配套使用。
附件:1.《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
2.《生态挡墙、护坡、护底定额(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