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沥青混凝土路面小修养护热再生定额(试行)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