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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4]19号 发稿时间:2014-08-1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市政公用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造价,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现将《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以下简称“定额”)予以调整,现予颁发,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将定额总说明第十点“……本定额已包括高度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高度超过3.6m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另有说明除外。”修改为“……本定额已包括高度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材料垂直运输高度超过3.6m的,超出部分的垂直运输费用,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按总高度每超过1m折合水平运距7m套用材料水平运输定额项目计算。”

 

  二、定额第4章执行新编制的“排水维护工程”(详见附件),原第4章节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排水维护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