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市政公用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造价,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现将《福建省市政维护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601-2007)(以下简称“定额”)予以调整,现予颁发,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将定额总说明第十点“……本定额已包括高度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高度超过3.6m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另有说明除外。”修改为“……本定额已包括高度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材料垂直运输高度超过3.6m的,超出部分的垂直运输费用,除定额另有说明外,按总高度每超过1m折合水平运距7m套用材料水平运输定额项目计算。”
二、定额第4章执行新编制的“排水维护工程”(详见附件),原第4章节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排水维护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