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去年10月以来,我省同全国各地一样,各类建筑钢材价格不断上涨,尤其是今年七月份比六月份每吨上涨500~600元,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可能会产生低价不合格钢材流入建筑工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钢材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按以下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费用明确不能调整的,其价差不予调整。
(二)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其钢材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钢材上涨差价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承发包双方应就钢材价差的补差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发生的钢材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六)钢材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今后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按下列要求进一步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一)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明确包干范围并计取相应的包干费用;
(二)应明确包干范围之外与设计变更的建筑材料价格确定的办法;
(三)应约定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幅度以外的各自承担风险比例。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劣质钢材流入建筑工地。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本厅(含原省建委)以前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三年八月六日